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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种植户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巡查记录内容)

2024-08-07 31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一)与省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2、供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主要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出口的检验检疫规定、品质标准、生产工艺规范、检测方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这六项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4、自觉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篇6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全过程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保障人民群众农产品的消费安全。

5、全力做好各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要在示范区内推行农产品产地编码和电子档案化管理,实现农产品生产可记录、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溯,建立现代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

农产品药物残留(兽药监管)整治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整治投入品使用不规范、生产档案不完善、禁限用农兽药使用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不落实等问题;乡镇监管站要落实网格化监管,明确监管责任人,对规模生产主体每季度仔举至少巡查检查一次;村级协管员对小农户开展巡查指导和宣传引导。二是明确检查重点。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二是注重源头治理,强化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