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化通知(农业机械化服务)
年的农机补贴标准较前一年略有上调,具体如下: 小型联合收割机:每台补贴1万元; 大中型联合收割机:每台补贴2万元; 方便化农机具:每台补贴500元至2千元不等,具体金额根据不同机型而定。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补贴的农机具必须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害员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不超过25万元。
具体操作细则由国务院制定。自2004年起,财政部和农业部联手实施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当年首批补贴资金为0.7亿元,在66个县开始实施。自此以后,补贴资金的投入逐年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涵盖了全国所有农牧县和农场。
农机具购置补贴是指国家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的部分补贴。
此外,重点品目将实行敞开补贴制度,如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粮食烘干机等,符合条件的农机购置者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部分机械最高补贴金额提高 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具的单项补贴限额,如大型甘蔗收获机由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大型采棉机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1、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重庆直辖后仍在适用的四川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章,曾经为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我市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为适应重庆新的行政体制和西部大开发的客观要求,除个别政策和规章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可继续适用外,从 2000年7月1日起在重庆行政区域内全部停止适用。
3、垃圾分类,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纠正违章,正确处理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及农机试验研究、鉴定推广、教育培训、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农机化技术推广部门需与农、林、牧、副、渔、水利、农垦以及机械、化工、物资等相关行业紧密合作,共同推进综合技术的推广。推广工作注重经济手段,通过责任制和合同制来激励,同时辅以必要的行政措施。同时,尊重生产单位和农民的自主权,确保他们能积极参与和受益于技术的革新。
第三条 农机化技术推广工作必须贯彻机械化、半机械化、手工工具并举,人力、畜力、机电动力并用,工程措施和生物技术措施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为实现农业战略目标服务;为农民勤劳致富服务,有步骤、有选择地进行。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三章详细描述了推广项目的完整流程:首先,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推广程序的起点是项目选择。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筛选出成熟的新技术和已通过鉴定的农机具,将其列为推广的重点项目。接着,项目进入论证阶段。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推广体系的构成和职能。首先,推广体系由多个层次和层面组成,包括各级政府主管农机化工作的行政部门、专职推广机构、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推广部门,以及农机服务站、农机科技示范户等,它们共同协作,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推广网络。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四章主要涉及经费和条件的管理。首先,关于推广经费的来源(第十五条):各级农机事业费中,按照规定比例划拨专门用于推广。 各级政府会设立专项推广资金,以支持相关工作。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五章着重于技术承包的实施与管理。技术承包作为经济责任制的重要形式,其灵活性体现在多种可能的承包内容,可以是单项技术,也可涵盖综合技术,单位和个人都可进行承包,形式多样。根据规定,进行技术承包必须通过签订详尽的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