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南京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图)
1、南京自然资源是指南京市境内的天然资源,包括水、土地、空气、动植物等,以及各种自然景观和遗迹。南京处于长江中下游地带,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如正阳门水库、玄武湖、卡子门水库等,这些水源不仅为南京市提供了丰富的生活用水,也为农业、工业、旅游等领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南京市是中国现代植物资源丰富、植物种类繁多的地区之一,林木覆盖率3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16%,位居中国前三名,是中国四大园林城市,有“绿都”之称。
3、港口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港口资源:南京是滨江城市,地处中国沿海、沿江“T”型生产力布局轴线的交叉点,具有“承东启西、承南接北”的区位优势。南京岸线资源丰富,拥有长江干流岸线192公里(不含江中洲岛岸线),约占全省的26%,居全省第一位。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2、第五条 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和前款所列区域内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的街道、建制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3、法律依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三条 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长江岸线保护,修复生态环境,优化岸线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岸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含洲岛)水陆边界一定范围内的带状区域。
该法有四大亮点,具体如下: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法律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
加强工业污染治理,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快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严禁污染产业、企业向长江中上游地区转移。同时,禁止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增化工园区,并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 强化生态系统管护,实施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
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并规定开展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此外,法律还提出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等推动绿色发展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处,以法律武器保护母亲河。